乌鱼在中国是一种常见的食用鱼,以脂肪含量低,肉味鲜美,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,尤为适合滋补调养。可是我们日常吃到的乌鱼真的合格了吗?近日,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》,涉及遂宁市船山区1批次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经营的乌鱼不合格。年6月30日,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通告(年第11号),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。
一、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
省局年第10期通告遂宁市1批次不合格乌鱼,抽样编号SC;产品名称:乌鱼;生产日期:年7月18日;规格型号:/;保质期:/;被抽样单位:船山区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;生产企业:/;不合格项目:氧氟沙星。
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,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。氧氟沙星若在人体中残留蓄积,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,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,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,头痛、头晕、睡眠不良等症状,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。
二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
(一)产品控制情况
经船山区市场监管局(以下简称船山区局)现场调查,船山区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购进15公斤乌鱼;货值元;已销售15公斤(含抽样3.1公斤);库存(未销售)0公斤;封存0公斤。船山区局责令企业暂停销售、加工不合格产品,且启动召回程序,召回0公斤;未完全召回原因:已销售完。
(二)排查整改复查
经排查,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养殖不规范所致。
船山区局要求该店进行整改,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、加工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召回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。该店表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就未在上家购货了。
(三)行政处罚情况
船山区局于年8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。船山区麻麻鱼府育才东路店采购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鱼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《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,船山区局于年9月25日给予该店如下行政处罚:
1.罚款元;
2.没收违法所得.24元。
罚没款共计5.24元(大写:伍仟肆佰柒拾壹圆贰角肆分)
在购买乌鱼时应注意选择肉质有弹性鱼类,且要在正规水产店购买,不要在无证经营的水产店购买鱼类,以防买到不合格产品。